傳示例條首論待僕
僕不欲去則穿其耳留為世僕論待婢
5僕愛厥主、眷戀妻子、不忍舍去、明以告主。
6則其主必攜之至士師、附門或門橛、以鑽貫耳、俾僕恆事其主。
7如人鬻女為婢、則不得釋、不與僕同。
8如主納之而不見悅、是欺之也、則可容其自贖、不可鬻於他族。
9如己為子聘、則視之如女。
10倘別有所娶、則待此女好合無間、衣食無減。
11設待之不若是、則容彼自去、毋索其贖、毋傷其財。
論故殺誤殺
拐帶人口者殺無赦呪罵父母者殺無赦論鬥毆
擊斃僕婢罪分輕重論誤傷孕婦
20如擊僕婢、立斃杖下者、必受刑。
21倘僕數日不死、則主不受刑、因以金購故也。
22相鬥誤擊妊婦墮胎、而無他害、則當罰金、依夫所定、折中於士師。
23如有他害、則當以命償命。
24目償目、齒償齒、手償手、足償足、
25爇償爇、痍償痍、擊償擊。
26若擊僕婢、而傷其目、必緣其傷而釋之。
27傷其齒、則必緣其傷而釋之。
論牛觸斃人
28牛觸男女、致死者、必以石斃牛、不食其肉、無罪牛主。
29若牛昔嘗觸人、已告牛主、而主不禁、至殺男女、則以石斃牛、牛主償命。
30若士師令其以金贖刑、則必如數捐之。
31若觸人子女、亦循此例。
32若觸僕婢、以金十五給其主、而以石斃牛。
論不先防範致損於人
Wenli Delegates' Bible in Public Domain. First published in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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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理《委辦譯本》屬共有領域。原著1927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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