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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奴仆的条例
(申15·12-18)
1“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这样:
2你若买希伯来人作奴仆,他必服侍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地出去。
3他若孤身来就可以孤身去;他若有妻,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
4他主人若给他妻子,妻子给他生了儿子或女儿,妻子和儿女要归主人,他要独自出去。
5倘或奴仆明说:‘我爱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儿女,不愿意自由出去。’
6他的主人就要带他到审判官(“审判官”或作“ 神”;下同)那里,又要带他到门前,靠近门框,用锥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远服侍主人。
7“人若卖女儿作婢女,婢女不可像男仆那样出去。
8主人选定她归自己,若不喜欢她,就要许她赎身;主人既然用诡诈待她,就没有权柄卖给外邦人。
9主人若选定她给自己的儿子,就当待她如同女儿。
10若另娶一个,那女子的吃食、衣服,并好合的事,仍不可减少。
11若不向她行这三样,她就可以不用钱赎,白白地出去。”
惩罚暴行的条例
12“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
13人若不是埋伏着杀人,乃是 神交在他手中,我就设下一个地方,他可以往那里逃跑。
14人若任意用诡计杀了他的邻舍,就是逃到我的坛那里,也当捉去把他治死。
15“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16“拐带人口,或是把人卖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
17“咒骂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18“人若彼此相争,这个用石头或是拳头打那个,尚且不至于死,不过躺卧在床,
19若再能起来扶杖而出,那打他的可算无罪;但要将他耽误的工夫用钱赔补,并要将他全然医好。
20“人若用棍子打奴仆或婢女,立时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
21若过一两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刑,因为是用钱买的。
22“人若彼此争斗,伤害有孕的妇人,甚至坠胎,随后却无别害,那伤害她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
23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
24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
25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
26“人若打坏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只眼,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
27若打掉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个牙,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
物主的责任
28“牛若触死男人或是女人,总要用石头打死那牛,却不可吃它的肉;牛的主人可算无罪。
29倘若那牛素来是触人的,有人报告了牛主,他竟不把牛拴着,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触死,就要用石头打死那牛,牛主也必治死。
30若罚他赎的价银,他必照所罚的赎他的命。
31牛无论触了人的儿子或是女儿,必照这例办理。
32牛若触了奴仆或是婢女,必将银子三十舍客勒给他们的主人,也要用石头把牛打死。
33“人若敞着井口,或挖井不遮盖,有牛或驴掉在里头,
34井主要拿钱赔还本主人,死牲畜要归自己。
35“这人的牛若伤了那人的牛,以至于死,他们要卖了活牛,平分价值,也要平分死牛。
36人若知道这牛素来是触人的,主人竟不把牛拴着,他必要以牛还牛,死牛要归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