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待奴仆的条例
(申15·12-18)
1“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这样:
2你若买希伯来人作奴仆,他必服侍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地出去。
3他若孤身来就可以孤身去;他若有妻,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
4他主人若给他妻子,妻子给他生了儿子或女儿,妻子和儿女要归主人,他要独自出去。
5倘或奴仆明说:‘我爱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儿女,不愿意自由出去。’
6他的主人就要带他到审判官(“审判官”或作“ 神”;下同)那里,又要带他到门前,靠近门框,用锥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远服侍主人。
7“人若卖女儿作婢女,婢女不可像男仆那样出去。
8主人选定她归自己,若不喜欢她,就要许她赎身;主人既然用诡诈待她,就没有权柄卖给外邦人。
9主人若选定她给自己的儿子,就当待她如同女儿。
10若另娶一个,那女子的吃食、衣服,并好合的事,仍不可减少。
11若不向她行这三样,她就可以不用钱赎,白白地出去。”
惩罚暴行的条例
15“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16“拐带人口,或是把人卖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
17“咒骂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22“人若彼此争斗,伤害有孕的妇人,甚至坠胎,随后却无别害,那伤害她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
23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
24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
25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
物主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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