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 重新认识十诫(20):生命教育(五)
黎永明博士

申21:10~14│《环球圣经译本》

10「你出去与仇敌作战,耶和华你的神把他们交在你手里,你使他们成为你俘虏的时候,

11如果你在俘虏中看见美貌的女子,爱上她,要娶她为妻,

12你就可以把她带进你的家里;她要剃头,剪指甲,

13脱去被掳时所穿的衣服,住在你家里,为自己的父母哀哭一整个月,然后你才可以和她行房;你作她的丈夫,她作你的妻子。

14后来你如果不喜欢她了,就可以打发她离开到自己喜欢的地方去;你绝不可把她卖钱,不可把她当作奴隶,因为你已经污辱了她。

与经结连│解释经文

第二十一章继续呼应第六诫「尊重生命」,结构如下:

A处理谋杀案(21:1~9)

B娶女战俘为妻(21:10~13)

C不可更改失宠妻子的自由保障(21:14)

C'不可更改失宠长子的产业保障(21:15~17)

B'父母治死逆子(21:18~21)

A'受死刑者要当日埋葬(21:22~23)

首尾段都论及死亡与污秽(21:1~9、22~23)。死亡会玷污人和地,所以要除污。从生命教育来看,这段强调死亡是污秽,生命是圣洁,子民应选择生命,远离死亡(择生离死)。

第二、五段分别论及娶女战俘为妻(21:10~13)和父母治死逆子(21:18~21),这两段除了关于家庭,也是生命教育。男人要娶女战俘要按既定程序,表示男人的爱好/情感受律法约束;女战俘剃头修甲以素颜与男人同住一个月,这个月可视为冷静期,让他三思是否因女战俘的美貌而娶她(21:11)。经文描述逆子为忤逆倔强、贪食好酒(21:19),表示他行事单凭感性、个人喜好,这样的恶人要从民中除掉,违命的结局就是终止生命。

第三、四段分别论及怎样待失宠的妻子(21:14)以及她所生的长子(21:15~17)。条例要求丈夫不可因为他们变心而更改对妻子及其长子的保障。这条例一方面是保障妇孺,另一方面是禁止丈夫行事单凭感性、个人喜好,而要受律法规范。


与神与人结连│默想及践行经文

一、第二十一章提出的生命教育,包括:择生离死、约束喜恶、三思而行等,有哪一样你要努力改善?

二、请熟悉的信徒,为你要改善的地方祈祷。留意神有什么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