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蒙主恩勿再犯罪
1然則何以言也、我儕可恆犯罪、致恩寵愈多乎、
2非也、我儕既絕罪若死、豈可仍於罪中而生乎、
3豈不知我儕為基督耶穌受洗禮者、乃為其死為其死或作效其死下同受洗禮、
4故我儕為其死受洗禮、是與基督同葬、基督以父之榮、由死復生、我儕從此新生以行、亦如是、
既效主死宜效主生
5我儕若效其死狀、亦必效其復活、
6蓋知我儕舊日之我、舊日之我原文作本體之舊人與之同釘十字架、以滅罪身、使我儕不復為罪所役、
7蓋死者已釋於罪也、
8若我誠與基督同死、則信必與其同生、
9且知基督既由死復活、則不復死、死不復轄之、
10其死也、為罪而死、惟此一次、其生也、為天主而生、
11如是爾曹賴我主耶穌基督、當視己為罪而死、為天主而生、
12故爾曹勿容罪操權於爾將死之身、致循其慾、
13亦勿以爾之肢體獻於罪、為不義之器、當獻己於天主、如由死復活之人、且以肢體獻於天主、為行義之器、
14爾曹不屬律法、乃屬恩寵、故罪不復轄爾、○
因恩既得自由勿仍犯罪為奴
15然則何也、不屬律法下、而屬恩寵下、則可犯罪乎、非也、
16豈不知凡凡原文作爾曹獻己為僕僕或作奴下同以事之、則為所事者之僕、或為罪之僕、以致取死、或為順命之僕、以致稱義、
17當謝天主、因爾素為罪之僕、今已一心服所授爾之教範、
18爾曹既得釋於罪、則為義之僕矣、
19我今因爾肉體懦弱、試以人言言之、爾曾以肢體獻於不潔及不義為僕以行惡、今當以肢體獻於義為僕以成聖、
20蓋爾為罪之僕時、則不為義所約束、
21爾昔日所行之事、今日所恥者、獲何益益原文作果哉、因此事終致死亡、
22今爾得釋於罪、為天主之僕、獲成聖之果、終致永生、
罪之罰乃永死恩之賞乃永生
23蓋罪之償值、死也、天主恩賜乃永生、因我主耶穌基督焉、
Samuel I.J. Schereschewsky, Easy Wenli Bible in Public Domain. First published in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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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約瑟淺文理《新舊約聖經》屬共有領域。原著1902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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