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 生效了的遗嘱(上)
梁国权

经文:加拉太书三15-16

15弟兄们,我照着人的观点说,人的遗嘱一经确定,没有人能废弃或加增。16那些应许原是向亚伯拉罕和他后裔说的,并不是说「和众后裔」,指许多人,而是说「和你那个后裔」,指一个人,就是基督。

第三章15-22节是教义部份的第三个段落。第一个段落(三1-6)以读者的经验说明他们是因信领受圣灵。第二个段落(三7-14)引圣经说明因信称义的原则。本段从「约」出发,讨论「应许」与「律法」的关系。

「因信称义」与「因行律法称义」两条路线,分别涉及两约。一约是神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约。此约关乎「应许」;另一约是神在西乃山与以色列人所立的约。此约关乎「律法」。

和合本的「我且照着人的常话说」,NIV的翻译是let me take an example from everyday life;新汉语译本译注说「这句可能是指保罗在这里暂时不根据他对圣经的解释来论证,而使用人间的事物来论证」。那么,这人间的例子是甚么呢?和合本译作「文约」,意思就是人与人之间所立的「契约」。和修本和新汉语都译作「遗嘱」。「遗嘱」比「契约」更能配合保罗在这里的论述,因为他说:「若已经立定了,就没有能废弃或加增的。」「立定了」在这里的意思是「已经生效」(新汉语作「一旦生效」)。若保罗说的是「契约」,就与这句不符,因为人与人的契约在立定了之后,双方还可以在大家都同意的情况下,「废弃或加增」。但遗嘱就不可以。遗嘱一旦生效,谁都不可以修改。遗嘱何时生效呢?希伯来书九章16-17节「凡有遗嘱,必须证实立遗嘱的人已经死了。因为人死了,遗嘱才有效力…」立遗嘱的人仍活的时候,他当然可以修改他所立的遗嘱,但当遗嘱生效之时,立遗嘱的人已死,那时就再没有修改的可能,只能遵照遗嘱上所写的办理。

保罗用「生效了的遗嘱」这人间的事例来说明一件事:神所立的约一旦生效,也没有废弃或加增的可能。连人间的遗嘱都不可以,何况是神的约。这样,神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约,一旦生效,就不能废弃或加增。保罗用「遗嘱」这比方来说明神的「约」一经生效,就不能废弃或增加是很自然的,因为「遗嘱」与「约」在希腊文根本是同一个字。同时,遗嘱只涉及遗产,不牵涉负债,所以只有遗嘱的受益人,没有受害人。照样,神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约,也涉及应许的产业。这是为甚么在第15节「生效的遗嘱」的例子后,保罗立刻提到「应许」。

思想:

我自己没有承受遗产的经验,也许很多人都没有。读这段经文的时候,忽然令我有承受遗产的感觉。当然,神立了的不是遗嘱,神立了的是约。这约涉及的就是应许(的产业),而且这约一经生效就不能更改,人只有凭信心来接受。就让你和我都凭信心接受神所应许的产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