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 重新认识十诫(17):生命教育(二)
黎永明博士

申19:14~21│《环球圣经译本》

14「在耶和华你的神要赐给你去取得作为产业的地上,不可把先人在你的产业上划定的地界向邻人那边推移。

15「不可凭一个证人断定人犯了任何过犯和罪恶,要凭两三个证人的口才可以定案。

16如果有存心害人的证人起来,指证某人犯法;

17那么,争讼双方就要站在耶和华面前,站在当时在职的祭司与审判官面前,

18审判官要仔细查问,如果发现证人作伪,以伪证陷害自己的弟兄,

19a他企图怎样对付自己弟兄,你们就要怎样对付他;

19b这样,你就可以把这恶从你中间除掉了。

20其余的人听见就会害怕,再也不会在你当中做这样的恶事了。

21你的眼睛不可顾惜他,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

与经结连│解释经文

十九章1节至二十二章12节呼应第六诫「不可杀人」,这组经文的第二段是十九章14至21节,可分两段。

第一段是十九章14节,禁止挪移地界。古代以大石为地界的证明,石上刻有主人的名字,挪移地界即造假证据,霸占别人财富。下文严正指出作假见证的要遭死刑(19:21),也即表示,拥有这种卑劣生命素质的人要除掉。

第二段是十九章15至21节,结构如下:A 引言:孤证无效(19:15);B 作假见证的刑罚(19:16~20);A' 结语:刑罚原则(19:21)。

这段经文开宗明义指出孤证无效(19:15),为要防止有人滥用司法制度,屈枉正直。然后,列举案例说明对待作假见证的人,就以其人之道,还施其身;这是旧约的报应观(19:19a)。这样做带出两个结果:第一,把恶人除掉;第二,杀一警百,其余的人不敢再作假见证(19:19b~20)。

结束时,经文强调「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19:21)正是旧约的报应观。经文首先列出「以命偿命」,强调恶人的生命要除掉。

在这段经文里,两次重复报应观(19:19a、21)。报应本来由神执行,现在改为人按制度执行,除去群体中的恶人恶事。


与神与人结连│默想及践行经文

一、因为尊重生命而除掉卑劣的生命素质,你的生命有什么地方要圣灵改变?

二、你如何避免自己为神作见证时,夸大其词,作了失实的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