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 對列國的審判
張美薇

經文:阿摩司書一3 -二3

第一章

3耶和華如此說:「大馬士革三番四次犯罪,以鐵的打穀機擊打基列,我必不撤銷對它的懲罰。4我要降火在哈薛的王宮,吞滅便‧哈達的宮殿;5我要折斷大馬士革的門閂,剪除亞文平原的居民和伯‧伊甸的掌權者,亞蘭人必被擄到吉珥。」這是耶和華說的。6耶和華如此說:「迦薩三番四次犯罪,擄掠全體百姓交給以東,我必不撤銷對它的懲罰。7我要降火在迦薩城內,吞滅它的宮殿;8我要剪除亞實突的居民和亞實基倫的掌權者,反手攻擊以革倫,剩餘的非利士人都必滅亡。」這是主耶和華說的。9耶和華如此說:「推羅三番四次犯罪,將全體百姓交給以東,不顧念弟兄的盟約,我必不撤銷對它的懲罰,10我要降火在推羅城內,吞滅它的宮殿。」11耶和華如此說:「以東三番四次犯罪,怒氣不停發作,永遠懷着憤怒,拿刀追趕兄弟,絲毫不存憐憫,我必不撤銷對它的懲罰。12我要降火在提幔,吞滅波斯拉的宮殿。」13耶和華如此說:「亞捫人三番四次犯罪,剖開基列的孕婦,擴張自己的疆界,我必不撤銷對它的懲罰。14我要在戰爭吶喊的日子,在旋風狂吹時,在拉巴城內放火,吞滅它的宮殿;15他們的君王和官長必一同被擄。」這是耶和華說的。

第二章

1耶和華如此說:「摩押三番四次犯罪,把以東王的骸骨焚燒成灰,我必不撤銷對它的懲罰。2我要降火在摩押,吞滅加略的宮殿,摩押必在鬧鬨、吶喊、吹角聲中滅亡;3我要剪除摩押的領袖,把所有的官長和他一同殺戮。」這是耶和華說的。

先知阿摩司雖然在一開始便設定得默示所論述的對象是以色列,但他在一3至二3卻首先對附近六個國家發出審判,其後再對猶大國(二4-5),而最終用以色列國(二6-16)作爲終結。每個國家的論述都是一樣的,以「耶和華如此說」作開始及「這是耶和華說的」作結語,當中只有對推羅、以東及猶大沒有結語。這裏所表達的是耶和華絕對的權威,是神自己的發言。

先知論述的六個國家,首先是在以色列東北方以大馬士革作爲首都的亞蘭國,繼而是對西南方以迦薩爲京城的非利士,第三個是在西北方的推羅,接着是位處猶大南部的以東,跟着是在以色列東邊的亞捫及猶大東邊的摩押,最後輪到猶大國及以色列國。

先知論到每一個國家都是「三番四次地犯罪」,無論是外邦的國家、猶大國或以色列國,都是毫無差別的,不是一次,也不是兩次,而是三番四次地犯罪,意即不斷,並且一次比一次更嚴重,到了無法饒恕及免去罪責的地步了,罪惡之眾多,惡貫滿盈,無可寬恕。

每個審判先列出每一國之罪狀,然後加上「我必不撤銷對它的懲罰」,這表明外邦之罪惡叫耶和華已忍無可忍,以致耶和華肯定地說必再不改變心意,事情雖然仍未發生,但結果卻是肯定的,是不能避免的,神絕不救贖他們,也不爲他們償付罪債。

最後先知逐國詳列其刑罰。每個國家都要站在神面前,對他們的所作所爲負責任,這與當時的神觀並不一樣:當時流行的神觀是將神限制爲某一個國家的神,對其他的國家是沒有管理權的;亞蘭有亞蘭的神,非利士有非利士的神,而猶大及以色列的神則是耶和華。先知在此宣告神不單單是以色列及猶大的神,祂是創天造地的神,祂也是全世界列邦列國的神,祂可向其他國家施行審判並加以懲罰。這些外邦國家沒有領受過神的律法,神也未曾差遣過先知在他們中間,但他們不是沒有道德責任的,正如保羅在羅馬書二14-15說:「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他們顯明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裏,他們的良心一同作證—他們的內心掙扎,有時自責,有時爲自己辯護。」

對猶大國及以色列國的民眾來說,看到外邦受懲罰本來是好事,爲他們的罪有應得該拍掌稱慶;但當審判漸漸移近,最終臨到猶大國及以色列國時,他們自己也要恐懼戰兢地面對神的懲罰。

思想:

你對先知列出神審判的公式(神說話→外邦三番四次犯罪→神宣佈不撤銷懲罰→神列出對外邦的刑罰→這是神說的)有甚麼反應呢?一個神的子民活在充滿罪惡的世界中,對犯罪者及被罪惡壓迫者又可如何反應?

神對未認識祂之民作出審判及懲罰,有沒有提醒信徒們要努力傳揚福音,以致未信者能聽聞真神而有相信的機會?在弟兄姊妹的親朋戚友當中,還有多少人是未認識神而陷於得罪神的罪中?求主加能賜力,讓信徒能加緊向未信者傳揚福音。請列出認識的未信者,爲他們能認識神及他們能順着本性去行神律法上的事代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