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节对照
交叉引用
  • 申命記 16:4 - 七天期間,在你的全境不可看到有酵。你在第一天傍晚宰獻的祭肉,一點也不可過夜留到早晨。
  • 申命記 16:5 - 你宰獻逾越節的祭牲,不能在耶和華你的 神賜給你的任意一座城裡宰獻;
  • 利未記 7:15 - “感恩平安祭的肉,只能在獻祭那天吃,一點也不可留到早晨。
  • 利未記 7:16 - 人的供物,若是還願祭或甘心祭,獻祭那天可以吃,剩下的,第二天也可以吃,
  • 利未記 7:17 - 第三天還剩下的祭肉,就要用火燒掉。
  • 出埃及記 29:34 - 聖職祭的肉和餅,如果有些剩下到早晨,你就要把剩下的用火燒掉,不可以吃,因為這是聖物。
  • 利未記 22:30 - 祭肉要當天吃完,一點都不可留到早晨;我是耶和華。
  • 出埃及記 34:25 - “不可把我祭牲的血和有酵的食物一同獻上。逾越節的祭牲不可過夜留到早晨。
  • 出埃及記 23:18 - “不可把我祭牲的血和有酵的食物一同獻上。在節期獻給我的祭牲,牠的硬脂肪不可過夜留到早晨。
逐节对照交叉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