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法與罪
1兄弟乎、爾既熟諳律法7:1 「兄弟乎、爾既熟諳律法。」原文直譯、如獻縣新經全集云:『弟兄們、我給明白法律的人說。』豈不知法之繩人、以其人之在生為限。
2例如有夫之婦、其夫一日有生、即一日受制於法。其夫既死、即脫於其夫權之拘束。
3其夫存而改適者、是謂不貞。若夫既死、則無復法律之拘束、雖再嫁亦不為失貞。
4今我兄弟既仰賴基督之身、而死於律法、7:4 「今我兄弟既仰賴基督之身、而死於律法。」猶太人若歸依耶穌、領受聖洗;彼即死於昔日之舊生。摩西之律、於彼不生效矣。蓋律法繩人、以人之在生為限。彼受洗者、同耶穌復活於新生、彼乃隸屬新生之律法矣。是律法者、耶穌恩愛之律法也。則從良改嫁、其誰曰不宜?良人者何、即自死中復活之彼人是已!亦在吾人勉結良果、以報答天主云耳。
5當吾人尚在肉身之權下、吾人之四肢百體、在在受罪惡之牽引。此罪惡者、生於情慾、滋於律法、終則致死亡之果者也。
6今則吾人既死於曩時所受之束縛乃得灑然脫於律法之權下;是宜以自由自在之精神、昭事天主、不當再拘泥於文字之陳跡矣。
7於此吾人更有何說?將謂法即罪乎?無是理也!法非罪、乃所以燭吾之罪耳。法若不曰「毋淫、」則吾將不知淫之為淫矣。7:7 見古經出谷紀第二十章第十七節。及古經申命紀(Dent.)第五章第二十一節。
8雖然、罪乃乘虛而入、即因其誡命而攪亂吾心、於以引起諸般淫慾。故無法則罪亦不至如此活躍耳。
9我生之初尚無法、誡命一至、罪於是乎生、而我於是乎死矣。
10夫誡命所以躋我於生也、結果反以致我於死者、何也?
11蓋罪乘隙而入、利用誡命、以陷我於惑、而成我之戮。
12是故法非不美、誡非不聖也;固善且美矣。
13豈善且美者、適足以促予之死耶?無是理也!致死之因、惟罪而已。正惟其能使善且美者、轉成致死之具、此罪之所以為罪也。在誡命之明鑒中、罪之醜態畢露矣。
14吾人固知法乃屬靈之器、然我乃血氣之倫、自鬻於罪、而作其奴。
15蓋我之所為、自身亦莫明其所以然也。我之所願、我未之行;我之所惡、我反行之。
16夫既知吾行之非、則承認法之是矣。
17然此實非吾之所為、乃寓於吾身之罪之所為也。
18吾知寓吾肉身之內者、實無片善可稱也。為善之願、未始無有;而為善之力、則未能有也。
19心欲行善、而卒未能行;心雖疾惡、而卒未之能去也。
20既云非所願而行之、則自非我之所為、乃寓吾身中之罪之所為也。
21於是吾於自身之內、另見一法。吾欲為善、而有惡潛伏其中、為之牽引。
22若依吾內心、吾固以天主之法為樂也。
23然吾又見一法、寓吾肢體之中、與吾心之法、恆相對敵、而囚吾於肢體之罪孽法中。
24嗚呼、我誠可哀之人也!孰能脫我於此致死之肉身乎?
25惟謝天主、已予我以生路矣、生路伊何、即耶穌基督吾人之主是已!若夫憑吾自身、則心中雖服膺天主之法、而肉身則猶為罪孽之奴耳。
WU Ching-hsiung, Wenli New Testament & Psalms in Public Domain. First published in 1949 (Psalms in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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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經熊文理《新經全集》、《聖詠譯義初稿》屬共有領域。原著1949年出版(《聖詠譯義初稿》1946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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