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愛耶穌者應守其誡 耶穌許賜聖神
1『莫令爾心忐忑不寧;爾信天主、亦當信予。14:1 「爾信天主、亦當信予。」呂譯新約為『你們要信上帝、也要信我。』文理則譯為『既信上帝、亦宜信我。』註釋家Lagrange云:希臘原文可有此兩義。英法德等譯本語近第二義、故此譯文譯為「爾信天主、亦當信予。」
2吾父宅中、廣廈萬間、足庇爾眾。14:2 「吾父宅中、廣廈萬間、足庇爾眾。」原文直譯云:『吾父家中多第宅。』『如其不然、予必早已相告矣。』此語於希臘原文可有數譯、Bauer譯為『如其不然、予豈告爾!予往為爾預備居所乎?』然各國譯本俱以此語與下節分離、譯為『如其不然、予必早已相告矣。』通俗拉丁譯本譯文不明、獻縣新經全集從之、譯為『若不然我早給你們說了、我去給你們預備地方。』如其不然、予必早已相告矣。
3今予前往、必為爾預備居所;既往既備、當重來接爾、務使予之所在、爾等亦得與俱。
4予之所往、爾識其途。』14:4 「予之所往、爾識其途。」通俗拉丁譯本如獻縣新經全集所譯、此語為:『我所去的地方、你們知道;那道路、你們也知道。』近代註釋家與各國譯本俱作:『予之所往、爾識其途。』
5多默曰:『主乎、吾儕既不知爾之所往、又焉能識其途哉?』
6耶穌曰:『予即途也、真諦也、生命也。人欲諧父、舍予末由。
7倘爾真能識予、則亦必識予父矣。然今後爾當識之、且已睹之矣。』
8斐理伯曰:『主、示我以父、於願足矣。』
9耶穌曰:『斐理伯、予與爾俱、不為不久爾竟尚未相識耶!夫睹予即睹父也、胡為猶曰:「示我以父」乎?
10爾豈不信予之在父、父之在予乎?予所授爾之訓、非予自言之也、實父寓於予、躬行其道耳。
11爾等當憑吾言而信予之在父、父之在予也;
12不然、則亦應憑予所行事蹟而信之。予切實語爾、凡置信於予者、必能行予之所行、且其所行將有大於斯者以予歸父故也。
13凡爾因吾名而求者、予必成之、俾父因子見榮。
14若因吾名而有求於予、予將行焉。14:14 「若因吾名而有求於予、予將行焉。」獻縣新經全集為『你們若因着我的名字、求甚麼事、我也必踐行。』然他種譯文、俱為『若因吾名而有求於予、予將行焉。』
15爾若愛予、宜守吾誡。
16予當求父另遣保慰恩師、永與爾偕;
17恩師非他、真諦之神是已。世俗不見此神、不識此神、故不克受之;爾則識之、以彼與爾偕、寓於爾故。
18予決不相棄、致爾無依無恃、予必來與爾俱也。
19瞬息之間、世將不復見予、爾獨見予。蓋予永生、爾亦因以有生焉。
20是日既臨、爾等必知予之在父、爾之在予、而予之在爾矣。
21凡懷予之誡而踐履之者、斯為愛予之人、愛予者、必見愛於吾父、予亦愛之、且願自顯於若人。』
22樹德(非茹答斯 依斯加略)問曰:『主將何以自顯於吾儕、而不顯於世人乎?』
23耶穌曰:『人若愛予、必守吾訓、則吾父必愛之、且將偕予同就若人、而以之為安宅。
24人不愛予、則必不守吾訓矣。顧爾所聞者、實非吾訓、乃遣予之父所訓也。
25值茲與爾聚首之時、以此相告、
26惟父將以予名義、遣發保慰恩師、彼必教爾以一切、且使爾追憶領會予之所言也。
27予以平安遺爾、予以己之平安施於爾等、而予之為施、亦有異乎世之所為矣。毋事忐忑、毋事疑懼;
28爾已聞予言之、予去當復來、爾若真愛予者、則宜因予歸父而喜、以父實大於予也。14:28 「以父實大於予也。」耶穌有天主性、有人性。以天主性言、耶穌為第二位聖子、與聖父常偕。無大小之別、是其所謂『宜以予歸父而喜、』按人性而言也、故云:『以父實大於予也。』
29今事猶未成、先以告爾、俾事成而信彌篤。
30嗣後不復與爾多言、蓋斯世之君行將見臨。彼亦何有於我?
31第予欲使世人知予愛父、而一切惟父之命是從。起矣!與予偕往!』14:31 「起矣!與予偕往。」語畢、耶穌似即起身出廳。然下第十五第十六兩章、仍記耶穌之訓言。是或言行而未行、繼與門徒坐談乎。抑或出廳離城、沿途續有訓語乎。抑或下兩章、初稿時附闕、書成後、而補加者乎。註疏家各持一說、無能决者。
WU Ching-hsiung, Wenli New Testament & Psalms in Public Domain. First published in 1949 (Psalms in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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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經熊文理《新經全集》、《聖詠譯義初稿》屬共有領域。原著1949年出版(《聖詠譯義初稿》1946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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