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 律法不能废掉神先前确立的约
梁国权

经文:加拉太书三17-18

17我是这么说,上帝预先所立的约不能被四百三十年以后的律法废掉,使应许失效。18因为承受产业若是出于律法,就不再是出于应许;但上帝是凭着应许把产业赐给亚伯拉罕。

16节有点像插入的句子,打断了第15节与第17节的思路。其实,第15节说出了「生效了的遗嘱」的比方;现在,第17节是这比方的应用。第17节首句「我是这么说」或作「我要说的是:…」(新汉语),作用就是接驳回到第15节。

17节句子的主词其实是「律法」,主动词是「废掉」加上副词「不能」,受词是「约」。整合起来是「律法不能废掉约」。对于律法,保罗说那是「四百三十年之后才有的」。对于「约」,他说是「神先前所确立的」。「先前所确立的」原文是个分词,在这里作形容词用,修饰「约」。而这分词与第15节的「立定 」是同字根的,意思是这约是「神先前已经使它生效了的」。一如生效了的遗嘱,一旦生效,就不能废除或加增;现在,那四百三十年之后才有的律法,不能废掉神先前已经使它生效了的约。以约而论,那是在先的,而且已经生效,以律法而论,那是后来才有的。

在第15节「生效了的遗嘱」的例子中,我们要留意,保罗是说「不能废弃或加增」。为甚么他特别提及「加增」呢?我们明白:人间的契约在双方立定之后,确实可以在双方同意下(有时候在单方的霸权下)加增「附件」,然后附件加附件,僭建再僭建。但遗嘱就不可以。保罗强调「不能加增」,也许是因为搅扰加拉太教会的人认为神确实与亚伯拉罕立约在先,然而人要承受亚伯拉罕的福,就必须要遵行后来添上的律法。但保罗以生效了的遗嘱这例子表明,这是不可以的。若要加上遵行律法,那么就等于把约废掉,「叫应许归于虚空」,或作「使应许失效」(新汉语)。第18节开始有「因为」,此节的作用就是解释,当人「僭建」加上遵行律法,才能承受亚伯拉罕的福;这样,就会「使应许失效」。因为神当日与亚伯拉罕立约,「是凭着应许把产业赐给亚伯拉罕」的。这完全是神恩典的赐予,与行为完全无关(事实上,当时也还没有赐下律法)。现在,如果承受产业是要遵守律法,那就与应许无关了。罗马书四章14节说:「若是属于律法的人才是后嗣,信就落空了,应许也就失效了。」

思想:

神藉应许把产业给人,却有人僭建加上要遵行律法,这已经十分可笑。然而,这「攞苦嚟辛」(自找苦吃)的教导竟然有人愿意接受,更是可笑可笑。弟兄姊妹,你喜欢「攞苦嚟辛」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