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文:约翰福音3:20-21
20 凡作恶的人都恨恶光,不来接近光,恐怕他的行为被暴露。21但实行真理的人就来接近光,为要显明他的行为是靠神而行的。
昨天我们谈到人与光的关系。今天我们继续谈人与光的相遇——当人遇见光,这是一件好事吗?这句经文点出了一个颇有趣的状况:人,原来会怕光。我们还以为,人喜欢光明,讨厌黑暗。然而,这段经文告诉我,原来不少人不喜欢光明!在没有基督真光的照耀下,人不会主动就近光明。世人恍如得了恐光症(Photophobia)一样:逃避、厌恶、抗拒!为什么?为什么会如此荒谬呢?这是因为光明的来临不只是中性的来临了,它对世界带有一种价值判断:「责备」抑或「肯定」。
假若被光照的人行恶,他的行为将会被上帝责备。
相反,假若被光照者的行为是正直的,这光却是一种肯定。
不过,想深一层:被责备真的不好吗?不!被光照耀的人被责备,其实是难能可贵的机会,因为它得着上帝作为第三者的判断——这判断不是被光照者自己能够得着的。这是上帝的启示。这是何等宝贵的恩典。因此,光的来临,无论如何,都是一件好事,都是一种恩典。无论是被责备抑或被肯定,无论你的感觉如何,好受抑或难受,光一旦来临,你一旦被光照,你被谴责还是被鼓励,你感到羞耻还是安慰,耶稣基督的真理仍然是真理,在你的生命中显现。
因此,喜欢来到光明前的人,所谓「实行真理的人」,它未必完全完美无瑕疵,却是一个追求真理、敢于自省的人。相反,恨恶光明的人,除了是作恶的人,更是自义的人——这「自义」其实就是作恶。
默想:
你喜欢光明吗?如果你喜欢,请你也喜欢光明的判断与责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