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 許願與撤銷
賴建國

民數記三十章1-216節

摩西對以色列各支派的領袖說:「這是耶和華所吩咐的話:人若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要約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必須照口中所出的一切話去做。」這是關於丈夫待妻子,父親待女兒,女兒年輕還在父家,耶和華吩咐摩西的條例。

不論男女,對神許願總是大事。

有些人在面對急難或是對神情緒高漲時,會向神求助或許願。等到渡過難關或是事情成就,就當向神還願,因爲「你向神許願,還願不可遲延,因他不喜歡愚昧人,你許的願應當償還。你許願不還,不如不許。」(傳五4-5)。然而世事變幻不定,人心善變無常。有些人忘恩負義,故意拖延不還願;也有些人因發現所許的願超乎自己能力所及而不還願。民數記三十章就是處理這方面的問題,更從夫妻、親子關係來釐清許願還願的責任誰屬。綜論如下:

人當信守諾言民三十2首先講到一個男人的責任,他既然是一個獨立自主的人,就要說話算話。不論是積極的「許願起誓」(yiddōr neder),或是消極的「禁戒約束」(le’sōrissār),都應當說到做到,不可食言。例如:男女許了拿細耳人之願(民六章),或像稅吏撒該,許願把一半財產散給窮人(路十九1-10)。

家長當負責任:在古以色列父權社會,一般婦女在法律上並不是完全獨立的個體,她要服在男性家長的權柄之下。那時以色列女子十四五歲就出嫁,若她年幼未婚,父親是她的法定代理人。若她已婚或訂婚,則要服在丈夫權柄之下。若家父長在聽到她許願時默不作聲,就算是默認,法律上有效。若聽見當下就否定不準(hēnî**’),「耶和華也必赦免她」(5節)。

哪些婦女自主:若是守寡或失婚,她便算是獨立自主的個體,像男人一樣要爲自己的行爲負責,信實守約。可以像拿俄米與摩押女子路得般,追求人生第二春。

思想:

誰有資格許願:其實是任何人。尤其今日婦女地位大爲提高,膽識見解不讓鬚眉,只要真心信靠主,都可許願。但若尚未達到法定年齡,還是要由有獨立自主,有真知灼見的人負責;否則宜加以撤銷,神會赦免。

哪些許願有效:不論是情況危急致口不擇言,或是頭腦發昏致失去理智,有時難免許下的願超過自己能力可還,或是完全不合情理,置家人於不顧。這與性別年齡無關,而與真理造就有關。像耶弗他,因缺乏屬靈的真知識,冒失許願,結果懊悔莫及。相反,哈拿許願求子,有祭司祝福,有丈夫支持,把孩童撒母耳獻給神,使他終生爲主所用,成爲千古佳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