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和再婚
1「人若娶妻以後,見她有甚麼不合理的事,不喜悅她,就可以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
2婦人離開夫家以後,可以去嫁別人。
3後夫若恨惡她,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或是娶她為妻的後夫死了,
4打發她去的前夫不可在婦人玷污之後再娶她為妻,因為這是耶和華所憎惡的;不可使耶和華-你神所賜為業之地被玷污了。」
一般條例
5「新娶妻之人不可從軍出征,也不可託他辦理甚麼公事,可以在家清閒一年,使他所娶的妻快活。
6「不可拿人的全盤磨石或是上磨石作當頭,因為這是拿人的命作當頭。
7「若遇見人拐帶以色列中的一個弟兄,當奴才待他,或是賣了他,那拐帶人的就必治死。這樣,便將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10「你借給鄰舍,不拘是甚麼,不可進他家拿他的當頭。
11要站在外面,等那向你借貸的人把當頭拿出來交給你。
12他若是窮人,你不可留他的當頭過夜。
13日落的時候,總要把當頭還他,使他用那件衣服蓋着睡覺,他就為你祝福;這在耶和華-你神面前就是你的義了。
16「不可因子殺父,也不可因父殺子;凡被殺的都為本身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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