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休妻
1人娶妻後、知妻有疵、而厭棄之、則作離書、付於其手、出之可也。
2既出之後、而他適。
3如其後夫亦不見悅、作離書付於其手而出之、或其後夫死亡。
4則其前夫既已棄之、為人所玷、不可再娶、此耶和華所惡也。爾上帝耶和華錫爾以地、不可污衊。
新婚者不必出征
5人新娶不可往戰、亦不可任以事、必歷一年、處於家中、以悅其妻。
毋以磨為質
6毋取上下磨為質、蓋人藉此以得生。
拐誘人口者殺無赦
7如以色列人掠同族、鬻之於人、視若賤役、必死毋赦、如是除惡於爾中。
論患癩
論貨物取質
毋欺傭人
治罪毋株連
宜廣行矜恤
Wenli Delegates' Bible in Public Domain. First published in 1927.
Digital files © United Bible Societies, 2019.
文理《委辦譯本》屬共有領域。原著1927年出版。
電子版 © 聯合聖經公會,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