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休妻
1人娶妻後、見妻有可嫌之處、而不悅之、遂書離書付婦手、使離其家、
2既離其家、往適他人、
3後夫亦惡之、書離書付婦手而出之、或後夫娶之之後而死、
4則休之之前夫、不可在婦被玷之後、復娶之為妻、此主所惡之事、或作則其前夫既已出之為他人所玷不可復娶之為妻勿因罪玷污主爾之天主所賜爾為業之地、○
新婚者不必出徵
5人新娶妻、不必出徵、亦不必任以官事、必歷一年居於家中、以慰所娶之妻、○
毋以磨為質
6人不可取上下之磨為質、因此乃恃以養生之物、因此乃恃以養生之物原文作是質生命也○
拐誘人口者殺無赦
7人攘掠攘掠原文作竊同族以色列人、或自使役之、或自使役之或作待之以強暴或鬻之於他人、其攘掠人者必殺、如是除惡於爾中、○
論患癩
論貸物取質
毋欺傭人
治罪勿株連
16不可因子殺父、因父殺子、人有犯罪、祗殺其人、○
判斷宜公
宜廣行濟恤
Samuel I.J. Schereschewsky, Easy Wenli Bible in Public Domain. First published in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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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約瑟淺文理《新舊約聖經》屬共有領域。原著1902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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