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斃於野者未知孰殺宜有所行以除其罪
1於爾上帝耶和華所錫之地、田畝間、遇見殺者之尸、不知誰殺、
2則爾之長老刑官、必於四周之邑、度其遠近、
3如有一邑甚近、邑之長老必取牝犢、未負軛工作者、
4攜犢至活水之谿、其地未嘗耕耘播種、則於谿中斫犢之頸、
5祭司利未人必適其所、蓋利未人為爾上帝耶和華所簡、以供服役、籲其名而祝告、凡諸爭競加害之事、為利未人定擬。
6甚近之邑、其長老、必於宰犢谿中盥濯其手、
7稱曰、此人非我所殺、其死非我所見、
8耶和華歟、爾贖以色列民、願赦其罪、勿以殺人之罪、歸之無辜、於是斯罪可赦。
9爾既行善於耶和華前、則殺人之罪不歸於爾。○
娶被擄之女為妻宜如何待之
10爾與敵戰、蒙爾上帝耶和華付於爾手、爾擄其眾、
11其間見有殊色者、欲娶為妻、
12則必攜歸、使薙髮修爪。
13擄時所衣者去之、居於爾家、為父母哀哭、歷至一月、厥後可與同寢、成為夫婦。
14如不見悅於爾、則容之去、以隨其意、爾既有玷於彼、則勿鬻於人、勿視若賤役。
毋以私愛廢冢子
15人有二妻、一見愛、一被惡、各育後嗣、而被惡者之子為冢子、
16則遺業時、不可以見愛者之子為冢子、乃必以被惡者之子為冢子。
17爾力方剛、得此冢子、長子之業、誠屬於彼、彼雖被惡者所出、亦當倍其業以與之。
忤逆子宜如何治之
因罪見殺懸於木者不可懸至次日
Wenli Delegates' Bible in Public Domain. First published in 1927.
Digital files © United Bible Societies, 2019.
文理《委辦譯本》屬共有領域。原著1927年出版。
電子版 © 聯合聖經公會,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