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羅馬書 9:31 >>

本节经文

交叉引用

  • 羅馬書 11:7
    然則如何?曰:義塞之所求、未之得也、其中蒙恩者得之、而其餘則已成麻木不仁之徒矣。
  • 雅各書 2:10-11
    守全法而犯一誡者、亦為犯法。蓋誡爾毋犯姦淫者、天主也;而誡爾毋殺人者、亦天主也。爾即未犯姦淫、而犯殺人、是亦犯法而已矣。
  • 加拉太書 5:3-4
    不寧惟是、凡承受割禮者、即有遵行全部律法之義務。爾既欲求義於律法之中、則與基督絕緣、而自置於恩寵之外矣。
  • 腓立比書 3:6
    以熱情論、固迫辱聖教會、不遺餘力者也。以守法論、固無懈可擊也。
  • 羅馬書 10:2-4
    吾知若輩非不渴慕天主、特慕之不得其道耳。蓋既昧於天主之義、故惟求自立其義、而不服膺天主之義矣。夫基督者、集律法之大成、而因信成義之道所由肇也。
  • 加拉太書 3:10-11
    若夫徒恃律法者、則實處於咒咀之下。經不云乎:『凡不遵行律法之一切規定者、應服咒詛。』是則無人能因律法而成義、不亦彰彰明甚。蓋「義者惟恃信德而有生命、」
  • 羅馬書 9:30-32
    於此吾人尚有何說?異邦之人、未曾求義、竟因信而得義矣。義塞人求義於律法之中、而終未之得也。何以故?以其求之不以信、而以法耳。
  • 加拉太書 3:21
    然則律法豈與恩諾相牴牾乎?無是理也。蓋所賜之律法、苟能予人以生命、則吾人所恃以成義者、誠在律法之中矣。
  • 羅馬書 4:14-15
    若惟屬於律法者得為嗣子、是不啻廢棄信德、而致恩諾於無效也。夫法者、刑戮之器也;法之不存、何犯之有。
  • 以賽亞書 51:1
  • 羅馬書 3:20
    蓋徒恃遵行律法、無人能稱義於天主之前;惟因法而知罪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