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尼希米記 13:23 >>

本节经文

交叉引用

  • 尼希米記 10:30
    不以女嫁異邦人、不以異邦人之女娶為媳。
  • 尼希米記 13:1
    斯時人誦摩西書、俾民僉聞、書云、摩押、亞捫二族、世不得入上帝會。
  • 以斯拉記 10:10
    祭司以士喇普告於眾、曰、爾曹娶於異邦、以色列族之罪愆、因此愈增、
  • 以斯拉記 9:1-2
    嗣後民長就我曰、斯土之民、迦南人、赫人、比哩洗人、耶布士人、亞捫人、摩押人、埃及人、亞摩哩人、俱作不善、以色列族眾、祭司、及利未人、與居與處、則清濁不判。成聖之民、與斯土之人雜處、娶其女為妻為媳、民長牧伯、先犯此罪。
  • 以斯拉記 10:44
    以上所載、俱娶於異邦、亦有生育子女者。
  • 撒母耳記上 5:1
    非利士人攜上帝之匱、自以便以設、至亞實突、
  • 哥林多後書 6:14
    勿與不信者耦、蓋義與不義、何侶之有、光與暗、何交之有、
  • 尼希米記 4:7
    撒八拉、多比、及亞喇伯人、亞捫人、亞實突人、聞耶路撒冷民建邑垣、修損缺、則怒甚、
  • 以斯拉記 9:11-12
    昔爾命臣諸先知告我云、爾所欲據之地甚不潔、因斯民作不善、四境皆然、以此污衊。爾女不得適其子、爾子不得娶其女、勿與之和好、勿助其獲利、則可強盛、享其土產、世為恆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