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尼希米記 13:12 >>

本节经文

交叉引用

  • 尼希米記 10:37-39
    新麥為屑、與當獻禮物、初稔之果、新製之油、始熟之酒、納祭司、貯諸殿室、邑外郊圻、田中所產、取其什一、以奉利未人。利未人受什一時、亞倫子孫、當一人在側、利未人復於其中什取一、運入上帝殿、藏諸府庫。以色列族、利未人、運所獻、百穀油酒、至藏器之室、祭司、司閽者、謳歌者、所居之處、於是在上帝之殿、事不廢弛。
  • 瑪拉基書 3:10
    萬有之主耶和華曰、當納什一、入於府庫、使在我室、得有甘旨、以是試我、待我破天之隙、使盈餘之福、傾注而下、不可勝數。
  • 尼希米記 12:44
    祭司利未人、循其常例、凡邑郊中所當得者、如進獻之物、薦新之祭、什一之供、猶大族見利未人、趨事赴功、樂賜祭物、俾藏之府庫、我立數吏、以理其財、
  • 申命記 14:22
    每歲播種、得其所產、必什一以輸。
  • 民數記 18:20-26
    又曰、人獻我之禮物、爾可得之、故在以色列中、爾不得土壤、以為恆業。利未人於會幕中、供其役事、故我於以色列族之土產、什取其一、錫為恆業。自是以後。以色列族不可近會幕恐負罪愆、至於死亡。利未人在會幕、供其役事、如有干犯、必負罪愆、惟於以色列中、不得土壤為業、著為永例、歷世勿替。以色列人十輸其一、舉而獻我者、我必賜之為利未人嗣業、外此則無恆業。○耶和華諭摩西曰、告利未人云、我使以色列族、什一輸爾、以為爾業、爾既受之、必於其中復取什一、舉而獻我、
  • 利未記 27:30
    田之所產、樹之所結、什一奉我、俱歸我耶和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