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可福音 10:4 >>

本节经文

交叉引用

  • 申命記 24:1-4
    人娶妻後、知妻有疵、而厭棄之、則作離書、付於其手、出之可也。既出之後、而他適。如其後夫亦不見悅、作離書付於其手而出之、或其後夫死亡。則其前夫既已棄之、為人所玷、不可再娶、此耶和華所惡也。爾上帝耶和華錫爾以地、不可污衊。
  • 馬太福音 5:31-32
    又言、若人出妻、則以離書與之、惟我語汝、非姦故而出妻、是使之有淫行也、娶所出之妻者、亦行淫也、○
  • 馬太福音 1:19
    其夫約瑟、義人也、不欲顯辱之、而欲私休之、
  • 耶利米書 3:1
    有言出妻、任其他適、既出勿納、恐斯邦染其污衊。耶和華曰、惟爾縱欲背予、崇事他上帝、今使爾歸試於我、
  • 以賽亞書 50:1
    耶和華告以色列族曰、爾母見出、必有離書、離書云何、爾身見鬻、必有所償、所償伊誰、爾母見出、爾身見鬻、乃罪應爾。
  • 馬太福音 19:7
    曰、然則摩西命予離書出之、何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