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太福音 14:4 >>

本节经文

交叉引用

  • 利未記 20:21
    如娶兄弟之妻、則辱兄弟、此屬可憎、必絕其嗣。
  • 利未記 18:16
    兄弟之妻、勿亂之、辱及兄弟。
  • 馬可福音 6:18
    約翰諫曰、納兄弟妻、非宜也、
  • 使徒行傳 24:24-25
    數日後、腓力士與其妻猶太女之土西拉至、召保羅欲聽基督之道、保羅言節義、及將來審判、腓力士懼曰、今且退、有間召爾、
  • 申命記 25:5-6
    如兄弟同居、其一無子而死、則其妻不可他適、其弟可娶之、與嫂同室。首生之子、必為兄嗣、使不絕其名於以色列族中。
  • 歷代志下 26:18-19
    諫曰、凡焚香於耶和華前者、惟亞倫子孫為祭司則可、非爾所得與焉。今爾干大典、入聖所、上帝耶和華必不加榮、爾宜速退。王於殿間壇側、祭司之前、執鼎焚香、聞諫而怒、顙忽患癩。
  • 列王紀上 21:19
    告之曰、耶和華云、汝豈非殺人而據其業乎。又云、犬舐拿泊之血於其處、亦必舐爾之血。
  • 以賽亞書 8:20
    當察作證之言、必稽出命之書、否則不睹旭日之光。
  • 箴言 28:1
    惡者雖無追襲、而遁逃恐後、義者之膽、其大若獅。
  • 撒母耳記下 12:7
    拿單告大闢曰、作此者爾也。以色列族之上帝耶和華云、我沐爾以膏、為以色列王、援爾於掃羅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