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拉太書 4:7 >>

本节经文

交叉引用

  • 哥林多前書 3:21-23
    是故切勿因人而誇也;應知萬物皆備於爾矣。葆樂也、亞波羅也、基法也、宇宙也、生也、死也、現在也、將來也、一切之一切也、皆屬於爾矣、爾則屬於基督、而基督屬於天主。
  • 詩篇 73:26
    身心雖枯竭。靈魂永有託。
  • 加拉太書 3:26
    蓋爾等皆因信仰耶穌基督、而成天主之子女矣。
  • 加拉太書 4:5-6
    庶幾諸凡生於律法之下者、悉蒙拯贖、而吾人皆獲得兒女身分。正惟吾人之為兒女、故天主以其聖子之神、注於吾人之心、俾孺慕之情、油然而生、而發為呼親喊父之聲。
  • 加拉太書 3:29-4:2
    夫爾等既屬基督即為亞伯漢之裔、亦即承恩諾之嗣子也。竊謂嗣子雖為業主、方在稚齡、則亦無異奴僕、必受師傅家宰之監護、以待父命承嗣之日。
  • 羅馬書 8:16-17
    即聖神亦與吾人之神魂、同證吾人之為天主兒女焉。既為兒女、即為嗣子;既為天主之嗣子、則亦為基督之共同繼承人也。惟是吾人如欲與之共榮、則不可不先與之共苦共難耳。
  • 耶利米書 10:16
  • 加拉太書 4:31-5:1
    兄弟其識之、吾人非婢女之子、乃主婦之子也。夫基督之予吾人以解放也、其非欲吾人享受自由乎?故吾儕當確立不移、不宜妄自菲薄、復入奴隸之軛也。
  • 耶利米哀歌 3:24
  • 哥林多後書 6:16-18
    天主之殿與人造之像、不能相親。蓋吾人固永生天主之聖殿也。天主不云乎:『吾欲寓於其中、吾欲為彼等之天主、而彼等則吾之子民也。』是故主囑爾等獨立特行、毅然離眾、而自成一群。『毋染一塵、吾必納爾。吾願作爾慈父、爾當為吾子女。』此乃全能主宰之語也!
  • 耶利米書 32:38-41
  • 創世記 15:1
  • 耶利米書 31:33
  • 創世記 17:7-8
  • 詩篇 16:5
    主是我基業。主是我歡杯。杯中酒常滿。家業永不衰。
  • 啟示錄 21:7
    凡堅忍到底者、必得承此洪基。我願為其主、彼當為我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