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 第17章
不可做耶和華視為惡的事
1“有殘疾、有任何缺陷的牛羊,都不可宰獻給耶和華你的 神,因為這是耶和華你的 神所憎惡的。
2“在耶和華你的 神賜給你的任何一座城裡,如果發現你們當中有人,無論男女,做耶和華你的 神眼中視為惡的事,違背他的約,
3去侍奉別的神,敬拜它們—敬拜太陽月亮或任何天象,是耶和華沒有吩咐的;
4當有人告訴你,你聽見了,就要仔細調查;如果確有其事,在以色列中真的發生了這可憎之事,
5你就要把那個做了這惡事的男人或女人帶出來到城門那裡去—不論男女;你要用石頭把他們打死。
6憑兩三個證人的口,才可以把那人處死;不可只憑一個證人的口把他處死。
7證人要第一個動手,然後全體人民才動手殺死他。這樣,你就可以把這惡從你中間除掉了。
最高法庭的條例
8“在你的各城裡如果有甚麼爭訟的事,例如血案、訴訟、毆鬥,對你來說難以判決,你就要起來,上到耶和華你的 神揀選的地方,
9去見利未祭司和當時的審判官;你要請示他們,他們就會告訴你們怎樣判決。
10你要遵行他們從耶和華揀選的地方所告訴你的話;他們指示你的,你都要持守遵行。
11你要按他們對你的指示,照他們告訴你的判決去做;他們告訴你的話,你不可向左向右偏離。
12如果有人行事放肆,不聽從侍立在那裡侍奉耶和華你 神的祭司,或是不聽從審判官,那人就要處死;這樣,你就可以把這惡從以色列中間除掉了。
13這樣,全體人民聽見都會害怕,再也不會放肆。
立王的條例
《環球聖經譯本》©2015,2017, 2018, 2019, 2020, 2021, 2022,2023,版權屬於環球聖經公會,蒙允准使用,謹此致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