葆樂上訴羅瑪皇
1
非斯都蒞任之三日、自凱塞里赴耶路撒冷,
2司祭長與猶太士紳、呈控葆樂、
3且求其恩准、將葆樂移提至耶路撒冷;將埋伏途中而殺之。
4非斯都曰:『葆樂當押凱塞里、予不久將返。』
5又曰:『爾中有權力者、可與予同往;斯人苟屬有罪、即可據實呈控。』
6
非斯都逗留耶路撒冷祇八日或十日、即返凱塞里。次日、升坐、飭提葆樂。
7葆樂既至、凡自耶路撒冷而來之猶太人環立、控訴多端、且屬重大事項、而悉不能證實。
8葆樂答曰:『無論於猶太律法、於聖殿、於凱撒、予悉未嘗有所干犯。』
9但非斯都欲取悅於猶太人、乃詢葆樂曰:『汝願往耶路撒冷聽予審判此案乎?』
10葆樂曰:「予立於凱撒之法庭、即宜在此受審。予未嘗對猶太人行何不義、是亦汝所明知也。
11予苟行不義、而干死罪、死亦不恤;今彼等所控予者、悉非事實、則無人能以予之生命作為饋禮。予茲聲明上訴於凱撒!』
12非斯都與議會商酌後、答曰:『汝既上訴於凱撒、自當移解於凱撒!』
13越若干日、亞基帕王與百尼基25:13 「亞基帕王與百尼基」亞基帕王乃本書第十二章之希祿王之子也。百尼基、其妹也。來、凱塞里向非斯都致敬、
14勾留多日。非斯都以葆樂事告王曰:『此處有一人、乃裴力斯所留於獄中者;
15予在耶路撒冷時司祭長及猶太之長老控之、請定其罪;
16予答曰:「無論何人、兩造尚未對質、且對於所控之事、未獲答辯即先定罪、羅馬人無此慣例。」
17迨彼等咸集於此、予未延擱;次日、升坐提審、
18其原告起立時、並未提出任何罪證。
19僅為宗教上之爭執、實非予所逆料也。不過葆樂肯定有一耶穌、死而復生而已。
20此等事予實不知如何訊究、故予詢彼願往耶路撒冷聽審否、
21而葆樂聲明上訴於皇帝;故予命還押、候解至凱撒。』
22亞基帕語非斯都曰:『予亦願一聞是人辯論。』非斯都曰:『明日汝可觀審。』
WU Ching-hsiung, Wenli New Testament & Psalms in Public Domain. First published in 1949 (Psalms in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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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經熊文理《新經全集》、《聖詠譯義初稿》屬共有領域。原著1949年出版(《聖詠譯義初稿》1946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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