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伯斐力斯延案不結
1越五日、大司祭亞拿尼亞與數長老及律師名帖士羅者詣總督前、控葆樂。
2葆樂既被提審、帖士羅控之曰、『斐力斯閣下、吾人賴爾獲享太平、時措之宜、弊絕風清、庶績咸熙、莫不感戴。
3茲以事上瀆清聽、庸敢多言、
4容略陳詞、尚祈諒察。
5依吾等所見、此人實為蝥賊、煽動普天下猶太人作亂、又係納匝勒異端之一首領、
6意圖褻瀆聖殿。故吾儕拘之。24:6 通俗拉丁文譯本有第七節。其文如獻縣新經全集云『本要按我們的法律審問他。不料、營官李西亞趕到、大施強力、把他從我們手中奪去。』義文Martini譯本亦有文。Crampon, Parsh與Spencer各譯本則存疑、其他譯本如Revised Version, Westminster Version, Botte等譯本、與呂譯新約俱缺之。Merk希臘本、亦不載此節。故此譯本亦缺之。
8請一加究詰、當得其情、便知吾儕所控是實。』
9眾猶太人亦隨聲附和曰:『事誠如是。』
10方伯向葆樂頷首、命置答。葆樂即曰:『知汝在此國中、聽訟有年、故予安心自為辯護。
11汝一查究、便知我來耶路撒冷禮主、迄今不過十有二日;
12彼等未嘗見予在殿中會中或於城中與人爭辯、或聚集群眾。
13今所控予諸端、又不能向汝提證。
14但有一事、予可自白:即彼等所稱為異端之道、予確以斯道昭事吾祖之天主、且篤信律法及先知書中所載之一切也。
15我所望於天主者、無論善人惡人悉將復活、即彼等亦未嘗不懷此盼望也。
16予之所以發奮自勉、務求心地光明、對主對人、無所愧怍者、正為此耳。
17我未來此京有年矣、今番來此、原為齎款賑濟國人且獻禮以還願。
18彼等見我正值我獻禮殿中、且已行潔禮、既未聚眾、亦未滋擾。其時惟有來自亞細亞之猶太人在殿、
19倘若輩有不滿於我、則當來汝前呈訴,
20即今出庭諸人、如曾見予在公會時有非法不義之舉、亦儘可明告。
21有之、其惟予當眾揚言:「今之被審、乃為死人復活之端」歟!』
WU Ching-hsiung, Wenli New Testament & Psalms in Public Domain. First published in 1949 (Psalms in 1946).
Digital files © United Bible Societies, 2019.
吳經熊文理《新經全集》、《聖詠譯義初稿》屬共有領域。原著1949年出版(《聖詠譯義初稿》1946年出版)。
電子版 © 聯合聖經公會,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