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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婚姻割禮及處世之道
1至於來書所提各節、吾意以為如能恆抱獨身、不接觸任何女性、尚矣。
2惟為避免邪淫起見、則男娶女嫁、亦屬無妨。
3為夫者當對其妻盡其應盡之義務、妻之於夫亦然。
4為妻者對其自身不能自由處置、處置之權屬於乃夫;為夫者亦不能自由處置其自身、處置之權屬於乃妻。雙方不得彼此剝奪其權;
5如經雙方同意、為專務祈禱、暫時分居、則亦無妨。惟事後仍宜同居、恐因節制過度、反授沙殫以邪誘之機耳。
6然吾作此論、乃係體諒人情、非命令也。
7依我心意、固願人人能如我也。惟各人所秉賦於天主者、不能盡同;甲長於此、乙長於彼、固不可相提並論也。
8對於尚未結婚之人、及守寡之婦、我則曰以我為法可也。
9然彼等如不耐獨身、則亦不妨婚嫁;與其慾火焚身、何如琴瑟和諧之為愈乎。
10至於已有家室者、予有命焉、豈第予命實主命也:妻不得離其夫、7:10 馬竇福音第五章第三十二節及第十九章第六節至第九節、馬爾谷福音第十章第九節至第十二節。露稼福音第十六章第十八節。
11即離、當守獨身、或言歸於好;夫亦不得離其妻。
12至於其他、予自言焉非主言也:如兄弟中有不信教理之妻、而其妻願意與之同居、則勿離之;7:12 此節即教會婚姻法之所謂葆樂特例。
13如姊妹中有不信教理之夫、而其夫願意與之同居、亦莫與之離。
14蓋不信教理之夫、因其妻而沾聖澤;而不信教理之妻、亦因兄弟而沾聖澤焉。不然、爾等之子女將為不潔矣;然而若輩固聖潔也。
15倘若不信教理之一造欲離則聽之可也。在此情形之下、信男信女實不受拘束蓋天主詔吾人處世當以和平為本、
16且安見為夫者之必能感化其妻、為妻者之必能感化其夫耶?7:16 呂譯新約如Revised Version及Westminster Version, 作『作妻子的、你怎麼知道能或不能救丈夫呢?作丈夫的、怎麼知道能或不能救妻子呢?』此譯文則如Spencer, Botte等譯本及通俗拉丁譯本、作『且安見為夫者之必能感化其妻、為妻者之必能感化其夫耶?』
17亦各守分安己、遵循天主之聖召而已。此予所囑付諸教會者也。
18兄弟蒙召時已領割禮乎、則勿求恢復原狀。蒙召時未領割禮乎則終身勿割。
19割無益也、不割亦無益也;惟遵行天主誡命為有益耳。
20各人亦自安其蒙召時所處之分位而已。
21爾蒙召時為奴乎、是亦何足為慮;然萬一有自由機會、則亦不妨利用之。
22蓋為奴而蒙主之召、在主已為自由之人矣;自由之人而蒙召者、亦為基督之奴矣。
23爾之見贖、代價重大;豈可甘作人世之奴?
24總之、吾望兄弟各按其蒙召時之分位、對越天主云耳。
25對於童貞者、吾未承主諭、惟吾既飽受主恩、自當忠實相告。
26吾鑒於世難方殷、竊謂能保守獨身、莫善焉。
27爾有妻室之累、則勿求自由;無妻室之累、則不必急於娶妻。
28雖然、男娶女嫁、究非罪孽;惟肉身上之苦痛、在所不免;吾欲免爾苦痛耳。
29第有一語、不得不為兄弟告者、即人生在世、為日無多;故有妻當若無妻、
30有憂當若無憂、有樂當若無樂、有財當若無財、
31用世當若遺世;蓋斯世之形形色色、皆如雲煙過眼、瞬即杳矣。
32總之、予欲爾無憂無慮也。無妻者能專心事主、惟求取悅於主;
33有妻者則注意世故、兼欲取悅於妻、則分心矣。
34無夫者及處女、亦能專心事主、7:34 「無夫者及處女、亦能專心事主。」譯本中如Westminster Version, Spencer, Botte, 及通俗拉丁譯本等俱如此譯文。呂譯新約則為『結婚的和處女也是如此、沒有結婚的婦人罣慮主的事。』英譯如Revised Version則為『結婚之婦與處女亦有別也。』惟求神形之聖潔,有夫者則注意世故、兼欲取悅於夫矣。
35吾作是語、為爾之益、不欲納爾於陷穽之中、乃欲導爾於康莊之路;庶得無阻無礙、從容事主耳。
36倘有閨女、年已及笄、其父斟酌情形、若不速嫁、將貽其羞、則可權宜處置、俾成眷屬、亦不為過。
37若無必要、其父如能堅定心意、按其力之所及、使其女得常為童貞、斯為美矣。
38總之、嫁其女善也;不嫁其女、則更善矣。
39夫在、為妻者則受法律拘束;夫亡、則可自由再嫁、惟應依天主規律。
40然依吾之見、若能守寡、則更為有福;竊思此亦天主聖神之意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