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28:17 和合本2010
逐节对照
交叉引用
  • 民數記 35:14 - 約旦河東指定三座,迦南地也指定三座,作為逃城。
  • 民數記 35:15 - 這六座城要給以色列人和他們中間的外人,以及寄居者,作為逃城,讓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裏。
  • 民數記 35:16 - 「倘若人用鐵器打死人,他是故意殺人的;故意殺人的必被處死。
  • 民數記 35:17 - 若用手中可以致命的石頭打死人,他是故意殺人的;故意殺人的必被處死。
  • 民數記 35:18 - 若用手中可以致命的木器打死人,他是故意殺人的;故意殺人的必被處死。
  • 民數記 35:19 - 報血仇者可以親自殺死那故意殺人的;他一找到兇手,就可以殺死他。
  • 民數記 35:20 - 人若因怨恨把人推倒,或埋伏等着丟東西砸人,以至於死,
  • 民數記 35:21 - 或因仇恨用手打死人,打人的必被處死,他是故意殺人的;報血仇者一遇見兇手就可以殺死他。
  • 民數記 35:22 - 「人若不是出於仇恨,把人推倒,或不是埋伏等着丟東西砸人,
  • 民數記 35:23 - 或是在不注意的時候,用可以致命的石頭扔在人身上,以至於死,彼此沒有仇恨,也無意害對方,
  • 民數記 35:24 - 會眾就要照着這些典章,在殺人者和報血仇者中間審判。
  • 民數記 35:25 - 會眾要救這誤殺人的脫離報血仇者的手,送他回到他曾逃入的逃城那裏。他要住在城中,直到受聖膏的大祭司去世。
  • 民數記 35:26 - 但誤殺人的,無論甚麼時候,若離開了他所逃入的逃城邊界,
  • 民數記 35:27 - 報血仇者在逃城邊界外遇見他,把兇手殺了,報血仇者就沒有流人血之罪。
  • 民數記 35:28 - 因為誤殺人的應該住在逃城裏,直到大祭司去世。大祭司去世以後,誤殺人的才可以回到他所得為業之地。
  • 民數記 35:29 - 在你們一切的住處,這些都要作為你們世世代代的律例典章。
  • 民數記 35:30 - 「無論誰殺了人,必須憑幾個證人的口,才可把那故意殺人的處死;只憑一個證人,不足以判人死。
  • 民數記 35:31 - 那犯死罪的殺人犯,你們不可收贖價來代替他的命;他必須被處死。
  • 民數記 35:32 - 那逃到逃城的人,你們不可向他收贖價,使他在大祭司未死以先回本地居住。
  • 民數記 35:33 - 這樣,你們就不會污穢所住之地,因為血能使地污穢;若有血流在地上,除非流那殺人者的血,否則那地就不得潔淨。
  • 民數記 35:34 - 你們不可玷污所住之地,就是我住在當中的地,因為我—耶和華住在以色列人中間。」
  • 列王紀上 21:19 - 你要對他說:『耶和華如此說:你殺了人,還要取得他的產業嗎?』又要對他說:『耶和華如此說:狗在何處舔拿伯的血,狗也必在何處舔你的血。』」
  • 馬太福音 27:4 - 說:「我出賣了無辜人的血有罪了。」他們說:「那跟我們有甚麼相干?你自己承當吧!」
  • 馬太福音 27:5 - 猶大就把那銀錢丟在殿裏,出去吊死了。
  • 列王紀上 21:23 - 論到耶洗別,耶和華說:『狗必在耶斯列的城郭 吃耶洗別。
  • 歷代志下 24:21 - 眾人謀害撒迦利亞,照着王的吩咐,在耶和華殿的院內用石頭打死他。
  • 歷代志下 24:22 - 這樣,約阿施王不記念撒迦利亞的父親耶何耶大向自己所施的恩,殺了他的兒子。撒迦利亞臨死的時候說:「願耶和華鑒察伸冤!」
  • 歷代志下 24:23 - 年底的時候,亞蘭的軍兵上來攻擊約阿施,來到猶大和耶路撒冷,殺了百姓中的眾領袖,把所掠取的財物全送到大馬士革王那裏。
  • 歷代志下 24:24 - 亞蘭的軍兵雖只來了一小隊人,耶和華卻將極大的軍隊交在他們手裏;因為猶大人離棄耶和華—他們列祖的 神,所以亞蘭人懲罰約阿施。
  • 歷代志下 24:25 - 亞蘭人離開約阿施的時候,他患重病 ;他的臣僕背叛他,要報耶何耶大祭司兒子 的流血之仇,在床上殺了他。他就死了,葬在大衛城,只是不葬在列王的墳墓裏。
  • 使徒行傳 28:4 - 當地的人看見那毒蛇懸在他手上,就彼此說:「這人必是個兇手,雖然他從海裏獲救,天理仍不容他活着。」
  • 列王紀下 9:26 - 耶和華說:『我昨日看見拿伯的血和他眾子的血,我發誓我必在這塊田上報應你。』這是耶和華說的。現在你要照着耶和華的話,把他拋在這田裏。」
  • 出埃及記 21:14 - 人若蓄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裏,也當把他捉去處死。
  • 創世記 9:6 - 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為 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
逐节对照交叉引用